荆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6-11-29 00:00:00 分享      

  导读:根据荆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公开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荆州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97万人,占总人口的14.7%,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0.8万人,失能半失能老人达15万人,城乡空巢家庭接近40%。预计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口将突破100万。由此可推测,荆州市老年人口可能已经突破100万。为加快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业,应对人口老龄化,近日,荆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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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民办机构床位占城市机构床位比例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医养融合。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全市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机构。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融合。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力争到2020年,荆州中心城区合理布局发展2至3所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养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县(市)至少发展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整合资源,跨区联合,异地互动,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和托养服务。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殊困难对象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力争到2020年,荆州中心城区建成3所以上床位数300张左右的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均有1所床位数在200张左右的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建民营,通过租赁经营、合资合作、服务外包等公开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化运营。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和建设标准,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较高标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新建777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城镇83个、农村694个。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农村老年协会等,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兴建农村空巢失能老人幸福院,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健全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发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三、优惠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在符合规划和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按照“谁征收、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回迁,异地建设的以地价差额换算面积。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存量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地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分级承担养老补贴补助经费。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要通过政府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行业。


  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各地要对符合标准、经民政部门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荆州中心城区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入住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运营补贴。


  健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补贴;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予一次性3万元建设补贴。连续开展生活照料服务6个月以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每年2万元给予运营补贴;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按每年1万元给予运营补贴。


  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65周岁及以上的散居“三无”老人,生活能自理的每月享受150元、半失能的每月享受200元、失能的每月享受300元政府购买服务。对65周岁及以上低保且失能的老人,每月享受100元政府购买服务。对90周岁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以上援助对象,由各地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发放购买服务券,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步免征,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特困户标准缴纳;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申请安装有线数字电视、水、电、气管线管道的,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适应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确保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完善保险政策。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机构都要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


  (六)完善人才培养政策。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机构建立养老和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病员陪护等养老服务人才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政府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要素保障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二)强化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支持。住建、规划部门要落实国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预留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公安、教育、卫计、国土、物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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