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6〕45号
各区(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沪民救发〔2007〕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参保”)个人缴费减免工作,就完善核准程序等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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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程序和减免标准
(一)上海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在上海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及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的在籍学生,凭“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明”办理参保手续,由所在学校统一登记造册(见附件1)后,报区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上海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其他就学子女或未就学的散居人员(含学龄前儿童),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在收费单位领取并填写“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减免申请表,附件2),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后,到相关收费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由收费单位核对后统一登记造册,连同减免申请表一起,报区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上述对象办理参保手续时,各收费单位免收其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二、申请和受理时间
每年9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关内容与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汇总表
2.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申请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