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6-07-11 00:00:00 分享      

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本市进一步降低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加价水平通知如下:


图片来源:百度搜图


沪价费〔2016〕6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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