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山西全省养老机构领证营业
太原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网 2015-09-08 00:00:00 分享      

      从山西省民政厅获悉,《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新《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按照《办法》,山西省将在10月1日前统一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此前“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自行作废。



    县级政府审批登记


   《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权限、设立许可程序、服务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等。


   《办法》施行后,设立养老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机构所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许可,不再需要通过民政厅批准。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 (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未办许可证不得营业


   《办法》还规定,今后我省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建、扩建服务场所以及变更场地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回设立许可证。


   此外,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举办者要向许可机关提交审批文件和资料,包括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卫生防疫部门的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等。举办者自开始筹办养老机构至获得设立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及时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凡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之前未取得相关设立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自行作废。10月1日起,全省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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