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提出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这两份重要文件明确传递了中央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战略部署:战略思想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对策是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和鼓励下,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产业的热情空前高涨,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老龄产业迎来了全新的战略机遇期。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老龄产业是一个涉及行业众多、特殊性较强、外部关联性较强、受制约因素较多的综合性产业体系,老年群体又属于一个异质性很强的群体,因此,老龄产业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在实践中有许多现实性问题需要面对,在认识上也有许多基础性、理论性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在当前老龄产业快速发展的热潮中,需要保持冷静的态度,理性对待,正确认识,科学研判,特别是对于一些关系到老龄产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更需要一种“冷”思考。本文在分析老龄产业内涵和性质的基础上,重点就市场需求、市场供给、政府定位这三个涉及老龄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关于老龄产业的内涵和性质问题 目前,老龄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事业和产业的边界不清,导致老龄产业的发展始终处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混合状态中,无法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归根到底,这是对“老龄产业”的内涵、性质及定位认识不清、界定不明所造成的。笔者认为,在明确定义“老龄产业”之前,首先要弄清楚如下问题。
(一)“老龄产业”提法的特殊性 从产业经济学的定义来讲,“产业”应当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体(翟德华等,2006),是指“国民经济中按照一定的社会分工原则,为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划分的、从事产品和服务生产及经营的各部门”。从这个角度来讲,“产业”并不以服务人群为划分标准,它更多体现的是经济活动和经济属性的同一性、市场性和独立性。 但在对老龄产业的界定中,我们往往用“老年人群”来作为划分这一产业的标准。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老龄产业是“为老年人提供产品或劳务、满足老年人口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求的各种行业、部门的通称”(陆杰华,2002),“是专门生产老年用品或者提供老年服务的企业和部门”(穆光宗,2000)。但事实上,当我们以某一人群来对一个产业进行划分时,就会发现这与“产业”定义中“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原则是相悖的,因为人的需求是包罗万象的,老年人也不例外,满足老年人诸多需求的经济活动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类别。因此笔者认为,“老龄产业”的提法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科学的,因为事实上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而是涵盖了多个产业领域的综合性的产业体系。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和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老龄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已是公认的事实。因此,在对老龄产业进行界定的时候,既要看到它与传统产业部门的不同,也要以发展的眼光认识到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产业”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的产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业”本身的内涵、外延及其类别划分也在随之发生改变。
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当中,还没有对“老龄产业”进行明确划分,随着这一产业的逐渐兴起和发展,相应的行业目录、产品目录、统计指标体系等都应该随之发展并完善。
(二)老龄产业的内涵 我国老龄产业发展了十几年,对老龄产业内涵、性质的界定也争论了十几年。老龄产业的内涵和性质如何界定,至今仍存在着一定分歧。从内涵来看,老龄产业的最终服务对象是老年群体,这已经取得了普遍共识。但对于老龄产业究竟涵盖哪些内容,已有的观点并不统一,主要包括:
(1)狭义的第三产业观点。即认为老龄产业“隶属于第三产业,以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独立存在的经营性、服务性的特殊部门”,并认为“从产业归属看老龄产业属于第三产业,从行业性质看老龄产业属于服务业”(张智敏等,2001)。
(2)广义的一、二、三产观点。即认为老龄产业是一个以满足老年群体各种需求的综合产业体系。按照此种观点,只要是为满足老年人的各种消费性需求提供生产和服务的行业均属于老龄产业(汪雁,2004),即一产、二产、三产中涉及为老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均属于老龄产业。
(3)在广义老龄产业的内容上,再把老年人作为生产者的行业内容也增加进来,即认为老龄产业不仅包括老年消费品市场、为老服务市场,还包括老年人劳动力市场(张文范,1997;顾鉴塘,2001;汪雁,2004)。
笔者认为,老年群体是社会消费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与其他群体相同的消费需求,还有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殊消费需求。因此,社会上大部分产品和服务是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都可以使用的,只有一部分产品和服务是以老年群体为主要消费者的,后一部分才是老龄产业真正涵盖的内容。因此,老龄产业是为满足老年人的特殊消费需求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如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用品、辅具、医疗卫生、康复护理、住宅、教育、文化娱乐等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部门和企业。只有这样来界定老龄产业的内涵,才能体现出老龄产业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独立性,便于政府进行产业规划,制定行业标准,也便于规范和监管市场,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老龄产业的性质 从性质来看,对于老龄产业究竟是事业性还是产业性,究竟是福利性还是盈利性,一直存在争论。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主要有两大观点:
(1)坚持老龄产业的市场性和盈利性,即老龄产业必须符合“产业”的经济性、市场性和盈利性的特点,认为凡是进入一个产业或者一个产业集群中的主体,就要遵循市场规律来进行经济活动,如果仅是按照计划或者行政性指令,不根据市场规律在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企业,即使与某一产业的主体具有某种明显的相似性,也不能成为该产业的主体。老龄产业即使是微利,也必须保证其盈利性的市场特点(汪雁,2004)。
(2)认为老龄产业兼具福利性和市场性,认为利润并不是老龄产业追求的唯一目的,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进而实现盈利的市场价值才是发展老龄产业的最终目的。因此,老龄产业是一个具有经济和福利双重属性的特殊产业集群,至少在一定时期内,老龄产业会呈现出市场性和福利性并存的特点(张智敏等,2001;陆杰华等,2013)。
笔者认为,从“产业”的定义和属性来看,市场性是其鲜明特征。在西方经济学中,经典的产业定义是指“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分析框架内,生产同质产品的、相互竞争的一大群厂商”,即产业的发展必然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的。老龄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就必然具有一个“产业”所拥有的基本属性——市场性,即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模式来提供产品和服务。如果在老龄产业的发展中过分强调其福利性,结果就是政府过多介入到市场资源的配置和市场竞争中,这显然不利于一个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但也要看到,老龄产业中的一部分产品和服务确实是为老年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服务的,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等,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要求较高,利润较低,具有特殊性,需要政府给予必要扶持。这种扶持既可以直接对企业,也可以对消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老年人,但笔者认为,这些并不影响对老龄产业整体市场性的属性判断。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过程中,主要依靠两种方式来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一是发展老龄事业,二是发展老龄产业。如果说发展老龄事业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那么发展老龄产业则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提供社会化产业化的产品和服务。老龄产业在我国还是个新兴的产业领域。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再加上老年群体的消费习惯比较保守、消费能力不足等原因,整体上老龄产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其发展与成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是我们在发展老龄产业的过程中所必须认识到的。
三、关于老龄产业的市场需求问题 现在老龄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一种怪现象,一方面老龄产业发展慢、不景气,很多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特别是城市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在市场经济发展 30 多年的其他领域是很少见的。笔者认为,这归根到底是由于市场、社会对老年群体的真实有效需求认识不清、了解不够所导致的。
准确判断市场需求对一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老龄化进程快,老年人口数量庞大,潜在的消费群体和市场空间很大,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需求判断就盲目发展,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经济学理论认为,有效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条件下对商品的需要量。它包括两个条件,即消费者愿意购买和有支付能力。如果消费者没有支付能力,即使有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愿望,也不能形成有效需求。老龄产业的发展必须基于老年人的有效需求,“以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同时进行消费引导。但目前在对老年群体的消费需求判断上,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亟待厘清。
(一)可能整体高估了老年群体的消费水平 关于我国老年人的消费潜力,目前的预测普遍采用标准消费人的方法,即把处于劳动年龄的人作为标准消费人,然后按一定比例把儿童和老年人折算成标准消费人,通过计算出标准消费人的平均消费水平,来预测老年群体的消费潜力(李建民,2001;王金营,2006;陆杰华等,2013)。但从已有的几种预测来看,预测的结果差异巨大。如表 1所示,2015-2050 年间,对于中国老年人消费潜力的预测可谓大相径庭,最低水平是在 2050 年达到 19.67 万亿,最高水平则是在 2050 年达到 5093.56 万亿。
截至 2013 年底,我国老年人口的数量已经达到了 2.02亿,未来还会继续快速增长。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所蕴含的消费潜力无疑是巨大的。但笔者认为,对老年群体的消费潜力预测,不能笼统分析,因为目前我国老年人的整体收入水平还不高,2012 年我国企业退休职工的月人均养老金的水平仅 1721元,并且中国老年人大部分分布在农村,相对于城市老年人来讲,他们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更低;此外还有 2353 万的城乡低保老人。
同时,还要注意到,目前我国大部分老年人消费观念偏于保守。因此,在对老年群体的消费潜力进行预测时,必须综合考虑、细分群体,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研究和测算。
以对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床位预测为例,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2010 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以下简称2010 年数据),我国城市老年人中失能老年人的比例为 5.6%,假设失能比例不变,则可推算出未来我国城市老年人当中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将由 2015 年的 590 万人增长到 2050年的 1893 万人,但如果以此来推断未来我国城市失能老年人所需要的床位数是 1893 万张,显然是高估了。因为即使在这些失能老年人当中,也仅有 11.3% 的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如果再考虑收入水平、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未来城市失能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床位数的需求量显然并不如预测中的那么大。
(二)重视高收入老年群体,低估普通老年群体的消费需求 目前老龄产业,特别是在老龄服务业中,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普遍走“高端”路线,市场开发和服务定位以高收入老年群体为主,这反映出市场发展规律的必然性,因为高收入老年群体的消费能力更强,需求也更旺盛,并且老龄产业本身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投入高端老龄服务市场更能确保一个较好的回报预期。但从市场发展的前景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才是未来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的主要消费力量,特别是城市中等收入老年群体。
一是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是必然趋势。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 年城市蓝皮书》统计,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已经达到 2.3 亿人,约占城市人口的 37%。北京、上海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已分别达到 46% 和 38%。随着我国人口城镇化水平的不断增加,未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在 2020 年达到 6 亿左右(迟福林,2012)。中等收入群体消费倾向较高、支付能力较强,是大众消费的主体。
二是从老龄产业发展的市场人口基础来看,老年人当中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而且他们对服务和产品的需求更加旺盛。2010 年数据表明,我国老年人自评经济状况“很宽裕”的仅占 1.3%,绝大部分的老年人(61.7%)属于“大致够用”的经济状况,并且他们对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需求比例更高(见表 2)。
(三)重视满足“基本需求”,忽视“刚性需求” 相对于家政、生活服务等基本需求来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等“刚性需求”对老年群体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产品特性,需求量最旺盛。根据 Gruenberg 和 Kramer 关于老年残障期扩张模式的判断,医疗护理以及提前预防会延长患病人口和功能缺损人口的寿命,导致功能缺损寿命在余寿中的比重不断扩大(Gruenberg,1977;Kramer,1980),从而使老年人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进一步增大。
许多实证研究也都表明中国老年人口的残障期正在不断扩张(Zimmer,2002;杜鹏等,2006;杜鹏等,2009)。在快速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对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的需求将日益突出。但从目前老龄产业的发展来看,家政、生活类服务发展较快,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满足老年人刚性需求的服务和产品发展滞后。根据全国老龄办“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调查”数据,我国民办养老机构中,87.1% 的以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为主,仅有 11.4% 的以提供“护理康复服务”为主,入住老年人当中完全自理和半自理的比例达到了 69.7%,不能自理和临终关怀的老年人只占了 30.3%(见表 3、表 4)。也就是说,很多具有市场开发价值的养老服务“刚性需求”尚未得到市场足够的重视和回应。
四、关于老龄产业的市场供给问题 在寻找老龄产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时,很多研究者都关注到老年群体和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也大多停留在提高老年群体收入和政府出台更多优惠政策上,但笔者认为,作为老龄产业发展的主体,市场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甚至可以说是制约老龄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已经比较发达的中国,其他行业普遍存在着供大于求的现象,唯有老龄产业供不应求与供过于求同时存在,之所以存在这种怪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老龄产业的市场研发和服务严重滞后。
(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根据顾客群的需求去开发产品,并力求在服务过程中取得最高程度的顾客满意度(张润彤等,2009),也即服务和产品的供给要遵循“以需求为导向”的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的重要条件。
老龄产业是一个包含了众多行业的综合产业体系,从普遍性的需求来看,老年人的许多产品和服务需求是与一般人群相同的。
之所以能够形成老龄产业,就在于老年人有一些特殊的、排他性强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比如符合老年人人体学特点的生活辅具、康复器具需求,针对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康复护理、长期照护需求等,都是不同于一般人群的特殊需求。
同时,老年人本身也是一个差异性很强的群体。由于文化水平、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的不同,甚至地域差异、风俗习惯等的差异,老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偏好也不一样。因此,老年人的需求具有特殊性、差异性、多样性的特点。如果不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捕捉不到老年人不同于一般消费人群的特殊消费需求,以及不同类型老年人特有的消费偏好,就开发不出符合市场和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在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的过程中,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市场调研,“以需求为导向”来开发和设计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老龄产品和服务。
(二)要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 科特勒认为“定位是对公司的产品进行设计,从而使其能在目标顾客心目中占有一个独特的、有价值的位置的行动”(菲利普科特勒等,2012)。笔者认为,定位一方面强调的是产品的定位,即开发的产品要有独特的个性,要与竞争产品有明显的差异,同时,这种产品也要与目标顾客群体的需求相吻合。但目前我国老龄产业发展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产品同质化严重,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定位不清晰,这在老年人的用品、服务、旅游以及老年房地产行业里都非常明显,以至于开发出来的产品或者服务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难以形成有效供给。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在进入老龄产业领域时,最主要的就是要在准确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定位,以老年人为本,站在老年人的角度去研发、设计和提供既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又有鲜明市场定位的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自身的生存和竞争能力。
(三)要进行严格的市场细分 所谓市场细分,就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动机、购买行为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把一个总体市场划分成若干个具有共同特征的子市场的过程。老年群体的需求复杂多样,老龄产业的市场也相当庞大,如果不对老年消费群体进行市场细分,就很难为其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从目前老龄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一些发展较好、较成功的老龄产业从业者,都是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为特定的老年群体提供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比如针对术后老人的上门康复护理、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等,都有比较成功的案例。 因此,对于市场和企业而言,必须要重视市场细分的重要性,根据老年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特征,聚焦特定的消费群体,进行有目的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使企业能在饱和的市场上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开辟出新的领域。
(四)要更加重视服务 老龄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产业。这里面既有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行业,也有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行业,包括附加在产品中的服务。老年群体的消费具有典型的“两面性”特征:一方面既是消费谨慎群体、心理脆弱群体,对购买产品和服务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对产品的实用性、服务的可靠性和价格的合理性都有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是情感依赖和相对稳定的群体,一旦接受和习惯了某种产品和服务,就不易改变。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不仅要重视提高为老年人直接服务的水平,还要重视提高附加在产品中的配套服务水平,比如在老年人生活用品、电子产品、康复辅具等产品的销售、使用、维修等过程中,都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人性化的配套服务,包括提高老年人的认知、指导老年人使用、根据老年人的使用反馈改进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等,这都有利于提高老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接受与消费欲望,并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
五、关于政府在老龄产业发展中的定位问题 推动老龄产业发展,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市场配置资源具有效率高的特点,但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另一方面,老龄产业本身的微利性,也需要政府在发展初期加大扶持力度,对产业发展进行科学指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老龄产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主导和主体”的关系,即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市场要发挥主体作用。处理好“主导”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老龄产业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在促进老龄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提高老年群体收入,引导老年人消费 我国老龄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但就目前而言,老年群体的整体需求还不是非常旺盛,老年消费规模依然较低。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的老年消费市场已达到 8000 亿美元,而我国在 1982-2011 年间,老年人的人均消费水平仅从 229 元提高到了 1715 元,老年消费规模则仅从 114 亿元增加到了 2107 亿元(于涛,2013)。需求是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没有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就形成不了需求,也形成不了产业发展的基础。
目前我国老年群体的整体需求不旺,最根本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老年群体经济独立性差、收入水平较低,整体购买力有限。从收入来源来看,我国老年人的主要经济生活来源主要集中在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劳动收入和离退休金养老金(丁志宏,2013);从收入水平上来看,2010 年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的年平均收入仅为 11,963 元,农村老年人的年平均收入仅为 2970 元,远低于同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别为 19,109 元和 5919 元)。
二是老年群体消费理念比较滞后。经济学和消费行为学认为,消费观念可以分为奢糜型、中性型和勤俭型三种。我国老年人素有重积累、轻消费的习惯,特别是上一代老年人大多经历过生活困难时期,大多属于勤俭型。他们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意识和欲望不强,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老龄产业市场需求的形成。
因此,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最主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广覆盖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给付水平,完善低保、高龄津贴等各种养老福利补贴制度,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提高老年人的支付能力来增强老年群体的整体购买力,这是发展老龄产业的治本之举。
同时,还要通过扩大宣传、引导消费、体验式服务等形式,逐步提高老年人的认知,转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促使其形成消费需求,推动市场发展。
(二)加大对老龄产业的扶持力度 在产业形成和发展初期,老龄产业投资大、见效慢、利润低的特点非常明显,特别需要政府在产业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加大力度。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制定老龄产业的发展规划,明确老龄产业的发展目标、重点发展领域和主要任务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重点和优先发展领域,出台配套的扶持政策。政府要重点引导和扶持那些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属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比如老年人普遍需求的养老服务业,除了机构养老服务业之外,还要根据我国绝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实际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微利性,鼓励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扶持企业、专业性社会组织进入这个领域,在土地、场地、税收、用电用水、用工等方面给予支持。但对一些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属性不太明显的行业,如少数老年人需要的高端老年住宅、高端老年用品等行业,则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来提供。
目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与优惠措施文件,但这些文件中都存在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把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落实与强制企业为非营利性捆绑在一起,导致政府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初衷与企业的民间资本的盈利本性冲突,这个问题需要尽早纠正。
(三)减少直接参与市场性服务活动 老龄产业是一种市场行为。对于异质性较强的老年群体来说,只有市场才能最敏锐地捕捉到老年人的潜在需求,并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灵敏、迅速地提供全面和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但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老龄产业的发展上,定位不清,既有缺位,也有越位。比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可以扶持,但不能直接提供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依靠企业和社会组织来提供,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还可以降低成本。再比如,公办养老机构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
目前,一些地方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仍然以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大型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在养老机构和养老床位的分布中,公办养老机构所占份额仍然居高不下,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 80% 以上。这些公办养老机构一方面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远远超出了政府“兜底”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它又以较低的非正常市场价格向一般社会老人开放,不仅浪费了资源,更挤占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空间,造成了养老服务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并最终制约了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老龄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在推进老龄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引导扶持,对困难、失能等弱势老年群体最基本的养老产品和服务需求,政府发挥“兜底”功能,但一般老年群体普遍性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及少数老年群体高端性的产品和服务需求则都应交由市场来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未来,政府在老龄产业的发展中要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给予市场更多的空间,这是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的根本性要求。
(四)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的监管 加强市场监管是政府规范和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老龄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还没有形成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完全的市场环境,在市场准入制度、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以及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都还比较滞后。为此要努力发挥老龄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老龄产业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发挥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包括:建立老龄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加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控与检查监督;严格规范市场的管理运作;最大限度地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等,促进从事老龄产业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法守信经营,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市场环境,保障老龄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吴玉韶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