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山区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网 2016-03-01 00:00:00 分享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民政、老龄部门,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金府发〔2014〕32号)有关“保障基本,注重统筹”的原则与“明确区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实行能力提升计划,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加快改造,增强护理功能,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的精神,以及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订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沪价费〔2014〕13号)等要求,现就加强本区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建设通知如下:


图片来源:百度搜图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金山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本区核定床位总数的60%;护理型床位(4-8人房)数不少于全区核定床位总数的30%;收住老年照护等级三级(中度)及以上的老人数达到总收住老人数的60%左右。


  二、范围条件


  (一)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范围


  1.政府或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简称“公办”)的养老机构。


  2.社会投资且纳入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补助试点的养老机构。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条件


  1.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综合运营水平评定不低于二星级的已执业养老机构,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的养老机构。


  3.应为医养融合型的养老机构。即:拥有内设医疗机构,并开通医保或新农合。


  4.机构护理型床位(4-8人房)数。已执业养老机构经改造2015年底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新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的60%应为护理型床位。


  三、供给对象


  按照保基本的要求,结合金山实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床位的主要供给对象为:


  (一)经评估,照护等级为三级(中度)及以上,且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标准的年满60周岁本区户籍老年人。


  (二)经评估,照护等级为三级(中度)及以上,且月收入高于本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年满70周岁本区户籍老年人。


  (三)经评估,照护等级为三级(中度)及以上,且月收入高于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低于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1.5倍标准的;或经评估,照护等级为四级(重度)及以上且月收入高于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1.5倍标准的,年满80周岁本区户籍老年人。


  (四)经评估,照护等级为二级(轻度)及以上的年满90周岁本区户籍老年人。


  (五)上述四类对象中,重点优抚对象、无子女高龄老人以及突出贡献老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供给。


  四、工作要求


  提供机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其主要方式是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公办)。


  (一)加强供给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强化主体责任,通过新建、改(扩)建或就近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投入,保障提供机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床位数。


  (二)政策配套


  对新建改建、符合上述范围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依照《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推动养老机构发展的通知》(金民〔2014〕85号),给予建设财力一次性补贴、日常运营补贴;依照《关于促进本区为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办法(试行)》(金老龄办〔2013〕3号),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政府补贴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或引导入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对经济与身体困难老人,应适当减免收费或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三)申报时间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自2015年起,申报辖区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名单,每年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区级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或由其会同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四)强化监管


  1.动态公布。区民政部门对街镇上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申请名单,依据本市养老机构条例、本区规定和综合评估等情况进行调整,列入或退出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范围,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星级。


  2.分级管理。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护理费、床位费以区民政部门认可、物价部门核定的区二星级养老机构(执业未满一年可参照)收费为基准,按星级(综合运作水平)不同作相应调整,提前向区有关部门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经评估未达到二星级的,应暂退出保基本范围,护理费、床位费按照次季无星级下调15%、一星级下调10%实施。取得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可按程序报批于次年视情分别以不超过4%、8%、12%的标准上调。凡实施上调的,须对已入住老人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优惠期,原则上按月收取、按天结算。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含办在卫生机构内的养老机构)没有内设医疗机构的,护理费于2015年12月起每月下调10%。


  3.评估轮候。入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均应实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逐步推行统一的登记轮候制度。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金山区民政局

  金山区老龄办

  2015年2月6日

1

合作机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