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部分计生业务下沉事项退出和新增的通知
沪社标联办〔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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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经研究决定,市卫生计生委下沉事项中,有关“申领、换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办理流出人口婚育情况证明”5个事项因政策调整,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同时,新增“办理《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上退出和新增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及时通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办理〈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办事指南》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办理〈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二、主管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
三、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
《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7号)。
四、申办条件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在本市医疗机构生育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六、办理程序
1.拟要办理《上海市生育服务单》的公民,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受理了申请后,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信息核实比对一致的,即时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
(2)对于信息系统中尚未形成生育登记信息的,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后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
(3)对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在与申请人核对信息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和申请材料发放。
(4)对于不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对象,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
3.对于第2、3种情形,在《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发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应当完成生育登记服务信息的核实工作,并记录好核实结果。
4.对于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承诺获取《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的,其获取的《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自始无效。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
七、收费标准
免费